最高院判决:买了烂尾楼的,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

莫凡凡 2024-05-03 10:03:07
导读:近期,恒大等开发商陷入经营危机,很可能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按揭贷款买房情况下,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给出了答案,值得参考! ❖ 本案系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判决,并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该案的判决对处理购房者、贷款银行以及开发商之间因按揭贷款买房产生的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琪博,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琪宝,男,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 负责人:梁世斌,该分行行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以下简称王忠诚等三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青海分行)、一审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等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被申请人建行青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伟、许婧及一审第三人越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忠诚等三人再审请求: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99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建行青海分行的诉讼请求;3.判令建行青海分行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王忠诚等三人承担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还款责任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应由出卖人返还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另案生效判决已确定越州公司就合同解除时的剩余贷款本息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担还款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不应再有争议。其次,在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忠诚等三人在客观上既不控制贷款,也未使用贷款,全部款项由建行青海分行依按揭贷款模式流程直接转给了越州公司。在越州公司违约导致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解除、王忠诚等三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在购不到房的同时还要成为建行青海分行的债务人,既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法律特征、政策背景,也不符合按揭贷款商业模式的价值安排。二审判决严重侵害王忠诚等三人合法权益。 建行青海分行辩称,首先,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建行青海分行与王忠诚等三人之间。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该条款具有清理结算条款的性质,《借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王忠诚等三人应当按照该条约定向建行青海分行承担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责任。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归还购房贷款,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出卖人受购房人的委托向银行还款。本案中,越州公司未根据王忠诚等三人的委托向建行青海分行还款,相应的还款责任仍应由王忠诚等三人承担。再次,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王忠诚行使了选择出卖人、标的物等权利,应当自行承担出卖人越州公司违约的商业风险,而不是将其自身法律风险转嫁给建行青海分行。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忠诚等三人的再审请求。 越州公司述称,《借款合同》虽已解除,但并不导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王忠诚等三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合同主体地位承担相应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建行青海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忠诚等三人与越州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8546649.55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每日10107.43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王忠诚等三人承担律师费466876.20元;3.判令王忠诚等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2日,王忠诚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47953124元的价格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西宁市城东区建设南路66号3号楼66-16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736.19㎡,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前。王忠诚首付73983124元,剩余7397万元按揭贷款。 2015年8月14日,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忠诚等三人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7397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贷款年利率6.215%;借款人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归还本息829227.74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抵押财产为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66号3号楼66-16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736.19㎡,抵押财产价值147953124元。同日,王忠诚与建行青海分行、越州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在建工程/预购房)》(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王忠诚以其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房屋(建筑面积3736.19㎡,土地使用权面积16459.85㎡)为前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止;贷款年利率6.215%;越州公司应按预售合同约定期限向王忠诚交房,交房时须经建行青海分行书面同意;越州公司不按期交房而间接影响建行青海分行利益时,越州公司应代替王忠诚承担赔偿建行青海分行损失的责任。2015年8月18日,建行青海分行取得案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王忠诚于2015年5月9日、5月11日、5月26日、6月11日、6月25日、7月3日、8月13日分别向越州公司支付7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983124元,合计73983124元。建行青海分行于2015年8月21日分8笔向越州公司支付7397万元。 根据(2017)青民初13号民事判决及(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民事判决,前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已解除,截至2017年3月21日,王忠诚累计偿还贷款本金9170995.81元、利息6095047.89元,尚欠建行青海分行贷款本金64799004.19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行青海分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6867元,由建行青海分行负担。 建行青海分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建行青海分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忠诚等三人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行青海分行主张王忠诚等三人与越州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8546629.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能否成立。 2015年8月12日,王忠诚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8月14日,王忠诚等三人与建行青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上述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建行青海分行与王忠诚等三人因签订《借款合同》形成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王忠诚与越州公司因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形成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应从案涉当事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认定权利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商品房出卖人的越州公司将其收到的王忠诚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建行青海分行,从法律关系上说是购房人王忠诚委托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归还贷款本息,越州公司所还款项就是购房人王忠诚的还款,故王忠诚作为《借款合同》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并未免除。由于案涉《借款合同》被另案生效判决解除后,越州公司并未依照生效判决向建行青海分行返还王忠诚的贷款本息,王忠诚等三人对建行青海分行所负债务并未清偿,故双方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未消除。王忠诚作为越州公司债权请求权人及贷款本息返还的委托人,并未依据生效判决积极主张权利,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造成建行青海分行债权受损。建行青海分行权衡利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王忠诚等三人偿还贷款本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生效判决不冲突或产生歧义,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王忠诚等三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并不影响其向越州公司主张返还权利。因生效判决已判令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返还贷款本息,其再主张越州公司与王忠诚等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属重复起诉,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王忠诚等三人对建行青海分行主张的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数额无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王忠诚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建行青海分行贷款本金58546649.55元、律师代理费466876.2元,并以贷款本金5854664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每日10107.43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建行青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336867元、二审诉讼费336867元,由王忠诚等三人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王忠诚等三人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忠诚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第二,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该条款系建行青海分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的情况下,建行青海分行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王忠诚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忠诚等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忠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忠诚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将王忠诚等三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实际用款。王忠诚等三人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忠诚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但本案中,因越州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越州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王忠诚等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建行青海分行按揭贷款;建行青海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越州公司、王忠诚等三人的债权;王忠诚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忠诚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综上,建行青海分行请求王忠诚等三人归还剩余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为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亦不应由王忠诚等三人承担。王忠诚等三人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9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8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67元,共计67373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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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03 18:38

    购房款还不是拿不回来[笑着哭]

    Ray_owl 回复:
    至少不用还钱给银行
    朋友 回复:
    一般这种预售楼盘是修之前交个定金,然后修一部分后就让你签合同,让你交大部分房款,钱不够就交首付,其它在银行办贷款。
  • 2024-05-03 20:23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8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67元,共计673734元,一般家庭,谁承担不起。这么悲哀的事[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律师威武。

    啦啦啦啦啦啦 回复:
    还只是受理费,律师费更多
    123 回复:
    你以为法院是慈善机构?[呲牙笑]告诉你个现实,法院最爱受理经济类诉讼案件
  • 木子 114
    2024-05-03 19:45

    哪个逐句看完了?举手,我就问一下,由出卖人返还首批付款及利息,担保人没啥事儿,假如像恒大这种出卖人破产了的怎么办,银行违规放款就不承担责任?

    小零 回复:
    所以各判各的啊,违规放贷的是要判刑的,烂尾楼的判烂尾楼的,两件事虽说是一起的,但刑事上是没多大关联的
    hello 回复:
    违规房贷和购买合同没关系
  • 无为 65
    2024-05-03 21:20

    都散了吧,只要看看发布日期后买到烂尾楼的情况就知道了!

  • 2024-05-03 16:51

    你试试

  • 雷人 50
    2024-05-03 22:47

    问题是出卖人已破产,找谁去还呢?

    对方正在输入 回复:
    最起码你不用继续还贷款了,剩下的另算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复:
    问的是首付款找谁要
  • 2024-05-06 13:37

    强制在合同上加上这条款才行,定义超出合同交付日期半年且不能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交付既判定为烂尾,担保方(银行)要退还购房方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太极王子马师傅 回复:
    不需要,国家只要有心管可以出台法规,国家统一合同,根本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和业主,只要烂尾就是开发商责任
    品之筑设计-欧建书 回复:
    想多了,不在到交房日期第到二天开始收物业费就不错了,管你是否拿房。[捂脸哭]
  • 2024-05-07 18:53

    你看看人家淘宝拼多多,还有个七天无理由退款退换货,没有收到货就可以退款,既然允许预售制就要担得起这个责任,要么你们就早说风险自担烂不烂尾银行都不管,至少话说在前头

  • 2024-05-03 21:40

    如果是我的房子烂尾[鼓掌]枪毙也不还款[得瑟]

    用户91xxx23 回复:
    不会枪毙你,但是你只能现金交易,名下不能有任何财产
    曹操跑得快 回复:
    都不要后代还买啥房子,老哥一个随遇而安
  • 2024-05-03 22:32

    不买永远不上当,回农村也不买。

  • 2024-05-03 23:02

    搞那么多干啥,直接规定交房前不需要还贷款不行么

  • 宝宝 30
    2024-05-03 11:39

    [点赞][点赞][点赞]

  • 2024-05-03 20:26

    说说容易做起来难!

  • 2024-05-03 23:52

    银行: 我就是一个无辜的傻白甜!

    奖大发 回复:
    银行:我就是弱势群体,房子不是我盖的,钱不是我要的,我就是一个无情的盖章机器,嘤嘤嘤。
    芭芭拉 回复:
    银行收了好处。你以为傻白甜
  • 让卖房的承担[笑着哭],他要是有那个钱,他就把楼盖完了。毕竟盖楼的钱,连房贷人的一半欠款都不一定有。。。

    远逝 回复: 无意随风不屑逐浪
    错,一般都是卖了差不多了才烂尾,你不懂银行和地产开发商的操作模式
    无意随风不屑逐浪 回复:
    除了特殊情况,房子卖出去了能烂尾?就是卖不出去又没钱盖了才烂尾的好吧。。
  • 口琴 19
    2024-05-03 22:52

    我想起一句话:谁认真谁就输了

  • 2024-05-03 21:44

    编,继续编

  • 2024-05-03 19:54

    这办法可行[呲牙笑][点赞],可惜我没有买到

  • 2024-05-03 20:30

    为什么不在合同上,加上这条呢

  • 2024-05-03 20:56

    仅退款不行吗

    用户91xxx23 回复:
    退货退款都不行还仅退款呢[得瑟]
  • 2024-05-03 20:34

    小编还,满嘴跑火车

  • 2024-05-03 21:26

    之前已经还了部分房贷的可以退吗?

  • 2024-05-03 22:30

    买了有预售许可证的咋办?[得瑟]

  • 2024-05-08 19:00

    烂尾了再叫买受人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啊!如果这样银行吃了双份,烂尾说明房子没有盖好,尾款还在银行监管账户之中,另外再叫买受人还贷款,从另外角度来看烂尾对银行更有利,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 水月 10
    2024-05-04 08:22

    房子都烂尾了,出卖人肯定无支付贷款了,银行会没收烂尾房拍卖吗,一定会

  • 2024-05-04 08:52

    买了烂尾楼贷款由银行自行承担,因为银行也是最大受益者和开发商一样可恶

  • 2024-05-03 22:32

    想多了,

  • 2024-05-03 23:23

    21年发布为什么我的烂尾楼到现在还不能断供呢!

    100% 回复:
    你都还没去法院告 开发商。 [得瑟][得瑟]。 你不告证明 你是自愿接受这个协议了
  • 2024-05-05 00:09

    然并卵:烂尾的原因:开发商没钱;法院你判了开发商,他还是没钱; 最后血本无归的还是购房者

  • 2024-05-07 17:04

    国家应该规定:只允许卖现房,禁止出卖期房!

  • 2024-05-04 08:14

    首先要定义烂尾楼,长时间没交房,那些零零散散还在装模作样的所有开工的工程,算不算烂尾楼呢,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复:
    超过交房日期才算,和开不开工没关系,只看结果
  • 2024-05-03 23:39

    应该写进法律法规

  • 2024-05-06 22:10

    除非是出台政策,所有的烂尾楼购房者不负任何责任,而且返回首付款,房贷将由开发商负责,不然谁敢买房?难道每一次烂尾了都要由购房者跟银行打官司吗?[笑着哭]

    笑絀べ自彐氾児 回复:
    说的对,既然支持这样为什么不能提前规定一下,让作出贡献的购房者减轻负担
  • 2024-05-04 06:51

    直接来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间单多了

  • 2024-05-04 01:41

    这几乎就是等于判建筑公司 建材公司死刑[得瑟]

  • 2024-05-04 01:04

    早应该这样解读了!

  • 2024-05-04 07:47

    违约违法,必须付出代价,赔偿损失者

  • 2024-05-07 20:23

    最好的办法还是不要买期房

  • 2024-05-07 14:21

    不是现房不买

  • 2024-05-03 23:06

    早该如此的

  • 2024-05-06 11:31

    这个不太像真的!说实话,银行确实没有义务和责任去免除贷款,这就相当于你去贷款买东西,然后被人骗了,最后你让银行兜底,不现实!再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你和朋友借钱买房,被坑了,然后你和朋友借钱说不还他钱了,这现实吗?银行在中间扮演的就是借钱人这个角色!

    用户91xxx23 回复:
    你跟朋友借钱买房是情谊,银行借钱你是生意
  • 2024-05-08 12:02

    问题是烂尾了 交不了楼 首付款不是一样被骗?我就想问问 烂尾楼开发商算不算诈骗?

  • 2024-05-03 21:53

    那全款买的呢

  • 2024-05-04 05:47

    开发商破产的,拿什么退?

    老男人 回复:
    那这就是银行跟开发商的事了,跟购房者无关
  • 2024-05-04 07:25

    首付和已还款呢?

  • 2024-05-04 07:58

    本来就是这样,挺简单的事非得搞得复杂,首付款和产生的利息也必须还给购房人

  • 2024-05-04 08:24

    不应该退给购房者款吗?

  • 2024-05-06 22:21

    是不是说我们与开发商解除合同,烂尾楼属于开发商的,我们属于开发商的债主?开发商有义务和责任归还我们的钱,但开发商有没有能力就另说了。

  • 2024-05-07 07:01

    废话,学一下香港吧!取消预售

  • 2024-05-06 17:17

    如果开发商不把完善的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会货款给我吗,所以我同银行没有直接关系,烂尾了同我没关系,银行应该找开发商。

  • 2024-05-07 07:00

    看你YH还随意放款给开发商,既然不负监督责任就是违约,就得为烂尾楼负责任。

  • 2024-05-07 18:06

    开发商还应该退首付加相关利息[点赞]

  • 2024-05-07 09:14

    开发商是有限责任制,把债务转到开发商这里,申请破产一了百了

  • 2024-05-07 17:53

    烂尾楼的老板开发商已经跑路了,找谁去?

  • 2024-05-08 00:07

    不过这种情况,律师费和诉讼费应该有违约的出卖人承担

  • 2024-05-07 16:18

    那首付退吗

  • 2024-05-07 17:30

    2019的判决书,距离现在5年了,文章也没写明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还是公报案例,不起作用。

  • 2024-05-09 17:27

    要立法才行,买房烂尾要打官司到高院才能判决不用还贷,时间和金钱都耗不起,不能让购房者着急,应该让银行和开发商着急才行。

  • 2024-05-09 21:55

    我的乖乖,打官司真贵!

  • 2024-05-09 23:04

    [点赞][点赞][点赞]

  • 2024-05-07 12:59

    那是有关系的人打官司后的事,没关系的该还贷款就继续还[笑着哭]

  • 2024-05-06 14:35

    为啥案件受理费这么贵?几十万

  • 2024-05-06 21:49

    是不是哦,执行的下来就好

  • 2024-05-06 21:27

    我只买二手房[呲牙笑]

  • 2024-05-06 14:40

    其实早就应该这样了,

  • 2024-05-06 18:57

    现在确实改了,房子烂尾银行只能找开发商追款,

  • 2024-05-07 06:55

    不准货款就没这些事,现房卖、现款买。

  • 2024-05-08 09:59

    所以帮别人给首付?反正银行一定不亏

  • 2024-05-07 17:06

    开发商没钱就不要搞开发,要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贷款建设。

  • 2024-05-08 09:59

    反正大家坚持住别买房就对了[得瑟][得瑟][得瑟]

  • 2024-05-08 19:17

    这就对了

  • 2024-05-06 12:16

    有这么良心了???如果真是这样,那简直就是福音啊

  • 2024-05-06 12:51

    不用看了,不买就不用考虑这个破烂问题

  • 2024-05-06 12:23

    喜大普奔

  • 2024-05-06 12:31

    银行,购房人都变成开发商债权人,对开发商项目公司破产申报债权?

  • 2024-05-06 15:59

    交的首付款呢?难道打水漂了吗?